邢峰公路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声明

来源:网络媒体平台 编辑发布:信息港小编 发布时间:2017-05-28

我区自2017年4月20日开始的邢峰公路环境综合整治行动,是区委、区政府的一项重要举措,对改善我区辖区内公路环境,全面提升公路形象和服务水平,创建“安全、畅通、优美”道路通行环境有着重要意义。然而,在集中整治行动中,有个别别有用心的人员,为达到个人利益,满足个人私欲,通过网络、手机等渠道恶意散播言论,蓄意阻扰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七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等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对于上述人员,区政法机关将依照法律,严格对其予以制裁。


邢峰公路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

2017年5月27日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峰峰矿区公安分局

峰峰矿区交通运输局

峰 峰 矿 区 商 务 局

峰峰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峰峰矿区国土资源局

峰 峰 矿 区水利局

和村镇人民政府

义井镇人民政府

彭城镇人民政府

界城镇人民政府

关于对邢峰公路沿线环境开展综合整治的

通   告

为了彻底改善邢峰公路路容路貌,提升区域环境水平,根据《公路法》和《邯郸市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环境整治实施方案》《邢峰公路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对邢峰公路沿线环境进行整治,现将有关整治要求通告如下:

一、沿线简易板房、违规建筑、临时棚亭等各类违建、临建等地面建筑物一律进行拆除、绿化、美化。

二、沿线两侧可视范围内有碍观瞻的地面建筑物一律拆除、绿化、美化。迁移有碍观瞻的废品回收站(点)、垃圾场等。

三、沿线无证洗车点、非法加水点和非法摊点一律取缔。

四、对沿线违规自备井停、封、堵。4月25日后拒不封停的自备井,执法部门将依法进行强制封闭。

五、沿线商户必须到政府指定区域经营,严禁在非指定区域经营、乱堆乱放、占道经营和摆放物品。对沿线沙石堆、临时广告牌匾、有碍观瞻的破旧杂乱牌匾以及各类摊点一律清理。

六、对没有合法手续的平交道口实行封堵,恢复原状。

七、沿线加油站点必须符合规范要求:经营牌匾规范安装到位、安全设施摆放到位,门清绿化带整治到位。

八、严禁在公路用地范围内人为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私放堆积物。

九、严厉打击随意破坏绿化设施行为,对缺失绿化带进行补填、补栽,对蓄意破坏邢峰公路沿线绿化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在封闭自备井、取缔洗车点、拆除违建临建、取缔非法平交道口和道口硬化等整治工作中,对妨碍和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峰峰矿区公安分局  峰峰矿区交通运局  

峰峰矿区商务局  峰峰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峰峰矿区国土资局  峰峰矿区水利局         

和村镇人民政府 义井镇人民政府

彭城镇人民府  界城镇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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