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峰矿区公安分局全面开展死亡未注销户口人员信息核实工作

来源:网络媒体平台 编辑发布:信息港小编 发布时间:2017-08-13

广大居民朋友:

      首先,衷心感谢您一直以来对峰峰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感谢您在百忙之中阅读这封信。2014年以来,峰峰矿区公安分局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部署要求,扎实开展为期三年的户口登记管理清理整顿工作,清理了大量“假重错无”户口,为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建立新型户籍制度打下良好基础。为进一步深化成果,提升服务和管理效能,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自即日起,峰峰矿区公安分局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死亡人员注销户口”工作。若居民家中存在人员已故后未及时到公安机关注销户口的情况,请家属积极主动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一、如何办理死亡人员的户口注销

      公民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持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本、身份证,凭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公安或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上述一种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注销登记。

      对无上述证明材料的,可以凭死亡人员亲属签字的书面申请、村(居)委会证明,办理户口注销登记。

       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的,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

       对不主动申报注销户口的,公安机关将按照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居民重复户口删除及死亡人员户口注销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冀公治[2012]220号)文件要求,书面告知死亡人员亲属或进行公示后(在村(居)委会进行公示7日),凭民警调查报告、村(居)委会证明,办理户口注销登记。

二、户口注销后相关社会事务如何办理

      死亡人员亲属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证明人员已经死亡、需要公安机关证明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死亡人员亲属的申请,出具《户口注销证明》。

三、如果坚持不注销户口,会有什么影响

     公民死亡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的,公安机关可以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履行程序后直接注销户口。同时,对于不依法注销死亡人员户口,骗领退休金、社保金的,公安机关将纳入信用“黑名单”,并通报有关单位和部门,依法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广大居民朋友们,依法申报户口登记和死亡注销是公民应当履行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希望您能够配合公安机关认真做好户口信息核对登记工作,共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再上新水平。最后,衷心祝愿您及家人工作顺利、身体健康、平安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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