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峰公安致市民一封信:文明养犬及应负的相关法律责任
来源:网络媒体平台 编辑发布:信息港小编 发布时间:2018-05-10
随着峰峰矿区生活水平的提高,养犬的人数越来越多,全矿区犬数量逐年增加。矿区绝大部分的市民都能够自觉遵守相关犬类管理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依照法律规范养犬。但同时也有许多不文明的养犬行为,对城市环境的美化管理、社区邻里的和谐关系、流行疾病的控制传播、城市居民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严重干扰了群众的日常生活,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狗患”问题日益突出,引起了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高度重视。为了维护广大市民的合法权益和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安居环境。在此,倡议广大市民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做到文明养犬、规范养犬,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发挥党员干部表率示范作用。
一、 文明养犬应遵守以下规定
(详见《邯郸市犬类管理条例》)
1. 重点管理区内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所有犬只应当在户(院)内豢养;(二)携犬只外出时必须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不超过1.8米长的犬绳或犬链牵领约束,并携带犬只免疫证、登记证和犬牌;(三)携犬只外出时必须携带处理犬只排泄物的物具,并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四)禁止七时至二十时携犬只外出;(五)携犬只乘坐电梯时,应当为犬只戴嘴套或者采取怀抱、装入犬笼或者犬袋等其他约束措施;(六)携犬只外出时,必须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七)养犬人应当及时制止犬吠和犬只的攻击行为;(八)禁止转让、遗弃疫犬;(九)单位饲养的犬只除免疫、登记、诊疗外,不得携带外出。一般管理区内的烈性犬、大型犬必须控养或圈养。
2.下列区域,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一)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和幼儿园;(二)少年宫等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三)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影剧院和体育场馆;(四)餐厅、商店和网吧等公共营业场所;(五)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车室、候机室;(六)风景区、历史名园、名胜古迹园、纪念性公园和动物园。盲人、肢体重残人士可以携带导盲犬只、扶助犬只进入前款所列区域。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的,应当经出租车驾驶员同意。
二、应负相关法律责任
(一)根据《邯郸市犬类管理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套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如下:
1.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销售、繁殖大型犬或烈性犬,或者在一般管理区内未对大型犬或烈性犬实行圈养的,没收犬只,对单位并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并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
2.在重点管理区内违反每户限养一只犬规定的,没收超养犬只,每超养一只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在重点管理区内所养犬只未经登记的,暂扣犬只,责令三日内办理登记,逾期未申请办理登记或者申请不予批准的,没收犬只,可以对单位处每只犬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每只犬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4.未办理犬只延续登记继续养犬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为无证养犬,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并可按本条第(三)项规定予以处罚。
5.虐待犬只的,可以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6.养犬人携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区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带离犬只,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 根据《邯郸市犬类管理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下:
1.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有关证件、牌照,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有关证件、牌照的;
2.纵犬伤人的;
3.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三)第三十八条 未定期办理狂犬病检疫免疫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随意抛弃犬只尸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犬只的粪便未及时清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五)第四十条 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养犬人三年内被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累计达三次以上,或者被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的,自最后一次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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