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峰正在忙着一件大事件 那就是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来源:网络媒体平台 编辑发布:信息港小编 发布时间:2018-06-04
细心的小伙伴也许会发现最近峰峰正在忙着一件大事件,那就是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作为一名爱中国、爱家乡的好公民,你是不是也和小编一样,对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有很多问题想问,别急,这篇文章统统满足你
背景介绍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每10年开展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对于准确判断我国当前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具有重要意义。
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
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
那么这项工作咱峰峰是如何开展的呢
峰峰矿区于2017年12月正式启动此项工作,并制定了《峰峰矿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方案要求,对峰峰矿区境内所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围绕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污染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开展污染源普查。
此次普查时间跨度之长
1 . 2018年6月底前排查污染源。
2 . 2018年7月底前,市普查办负责对县级普查办工作人员、技术骨干、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联络员进行培训。
3 . 2018年10月底前,开展入户调查。
4 . 2018年11月底前,开展数据审核与数据汇总。
5 . 2019年1月底前,按照质量核查技术规定要求,逐级开展质量核查,并对普查对象按照10%比例进行抽样核查,编制质量核查与评告报告。
6 . 2019年3月底前,建立污染源普查档案。
7 . 2019年4月底前,区普查办完成普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编制工作。
8 . 2019年5月底前,完成普查工作验收。
9 . 2019年10月底前,普查办编制普查公报,经同级普查领导小组审核并报上级普查办同意后发布。
查谁?查什么?
普查对象为峰峰矿区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它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登记调查。
普查内容
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氮、汞、镉、铅、铬、砷。工业固体废弃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煤矿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本次污染源普查我市确定火电、钢铁、焦化、水泥、玻璃、制药、印染、制革、化肥等工业企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业园区,以及危险废物和挥发性有机物为普查重点。
农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
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普查内容
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
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辖区内的市政入河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普查内容
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市区、乡镇(街道)的市政入河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对象
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台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普查内容
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移动源及其他产生
普查对象
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普查内容
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怎么样?小编收集的资料是不是很全呢?
如果您还有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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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介绍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每10年开展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对于准确判断我国当前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具有重要意义。
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
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
那么这项工作咱峰峰是如何开展的呢
峰峰矿区于2017年12月正式启动此项工作,并制定了《峰峰矿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方案要求,对峰峰矿区境内所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围绕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污染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开展污染源普查。
此次普查时间跨度之长
1 . 2018年6月底前排查污染源。
2 . 2018年7月底前,市普查办负责对县级普查办工作人员、技术骨干、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联络员进行培训。
3 . 2018年10月底前,开展入户调查。
4 . 2018年11月底前,开展数据审核与数据汇总。
5 . 2019年1月底前,按照质量核查技术规定要求,逐级开展质量核查,并对普查对象按照10%比例进行抽样核查,编制质量核查与评告报告。
6 . 2019年3月底前,建立污染源普查档案。
7 . 2019年4月底前,区普查办完成普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编制工作。
8 . 2019年5月底前,完成普查工作验收。
9 . 2019年10月底前,普查办编制普查公报,经同级普查领导小组审核并报上级普查办同意后发布。
查谁?查什么?
普查对象为峰峰矿区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它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登记调查。
普查内容
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氮、汞、镉、铅、铬、砷。工业固体废弃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煤矿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本次污染源普查我市确定火电、钢铁、焦化、水泥、玻璃、制药、印染、制革、化肥等工业企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业园区,以及危险废物和挥发性有机物为普查重点。
农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
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普查内容
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
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辖区内的市政入河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普查内容
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市区、乡镇(街道)的市政入河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对象
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台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普查内容
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移动源及其他产生
普查对象
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普查内容
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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