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峰主城区开展禁止非法制造、销售和露天焚烧祭祀用品专项行动
来源:网络媒体平台 编辑发布:信息港小编 发布时间:2018-08-24
8月23日,区民政局联合公安、市场监管、城管等多部门在全区主城区开展了禁止非法制造、销售和露天焚烧祭祀用品专项行动,共排查出街头销售焚烧祭祀用品门市8处,并对锡箔、冥钞、纸钱、纸扎实物及其它封建迷信殡葬祭祀用品予以没收并处罚。
峰峰矿区在主城区范围开展禁止非法制造、
销售和露天焚烧祭祀用品专项行动
具体怎么回事
请看以下通知
峰 峰 矿 区 民 政 局
峰峰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峰 峰 矿 区 城 市 管 理 局
峰 峰 矿 区 公 安 分 局
峰 峰 矿 区 环 境 保 护 分 局
关于在邯郸市主城区禁止非法制造、销售和露天焚烧祭祀用品的通告
为建设文明城市,净化大气环境,倡导文明祭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安管理处罚法》《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河北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邯郸市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区政府同意,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区主城区开展禁止非法制造、销售和漏填焚烧祭祀用品专项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所涉范围:
(一)主城区禁烧区域:西至邢峰公路,东至成峰公路,北至马峰公路,南至南环路所围合的范围。
(二)其它区域:主城区以外的各乡镇(街道)可依据本方案和当地实际,划定禁烧范围。
二、禁止非法制造、销售和露天焚烧锡箔、冥钞、纸钱、纸扎实物及其它封建迷信殡葬祭祀用品,禁止在殡葬服务场所内及周边燃放烟花爆竹,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出办法》《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由民政、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城管等部门依据职责依法进行查处、取缔和处罚。
三、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拒不服从工作人员劝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由公发部门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峰峰矿区民政局
峰峰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峰峰矿区城市管理局
峰峰矿区公安分局
峰峰矿区环境保护分局
2018年8月
峰峰矿区在主城区范围开展禁止非法制造、
销售和露天焚烧祭祀用品专项行动
具体怎么回事
请看以下通知
峰 峰 矿 区 民 政 局
峰峰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峰 峰 矿 区 城 市 管 理 局
峰 峰 矿 区 公 安 分 局
峰 峰 矿 区 环 境 保 护 分 局
关于在邯郸市主城区禁止非法制造、销售和露天焚烧祭祀用品的通告
为建设文明城市,净化大气环境,倡导文明祭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安管理处罚法》《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河北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邯郸市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区政府同意,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区主城区开展禁止非法制造、销售和漏填焚烧祭祀用品专项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所涉范围:
(一)主城区禁烧区域:西至邢峰公路,东至成峰公路,北至马峰公路,南至南环路所围合的范围。
(二)其它区域:主城区以外的各乡镇(街道)可依据本方案和当地实际,划定禁烧范围。
二、禁止非法制造、销售和露天焚烧锡箔、冥钞、纸钱、纸扎实物及其它封建迷信殡葬祭祀用品,禁止在殡葬服务场所内及周边燃放烟花爆竹,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出办法》《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由民政、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城管等部门依据职责依法进行查处、取缔和处罚。
三、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拒不服从工作人员劝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由公发部门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峰峰矿区民政局
峰峰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峰峰矿区城市管理局
峰峰矿区公安分局
峰峰矿区环境保护分局
2018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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