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峰首例涉恶案今日宣判 刘某兵等16人被判
来源:网络媒体平台 编辑发布:信息港小编 发布时间:2018-12-31
12月29日,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以刘某兵为首的16人涉恶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某兵等16人被判处拘役及6个月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该案系峰峰矿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首例恶势力犯罪案件。通过峰峰矿区政法各部门的严密协作,12月4日正式进入法院庭审阶段。由于该案涉案被告人数众多,涉案犯罪事实、证据材料多,社会影响恶劣,整个庭审持续3天。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刘某兵等16人为牟取非法利益,纠集恶势力团伙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触犯刑法!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0月31日至2017年12月10日期间,苗某兴根据刘某兵、苗某强的指使,纠集人员采取团伙性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方式阻拦装维人员正常工作。在上述期间内,刘某兵指使刘某鹏、武某、李某春、吴某峰等人通过扎坏装维人员工作时使用的汽车轮胎、电动车轮胎的方式阻挠装维工作,指使他人给装维人员拨打恐吓电话,使该公司的装维人员产生心理恐惧。同时,刘某兵以请参与人员吃饭、喝茶、开宾馆供参与人员临时休息、给参与人员发钱的方式对参与人员表示感谢。被告人刘某兵为谋取不法利益,有组织的纠集他人多次采取滋扰、纠缠、聚众造势、任意毁损财物的手段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被告人苗某强、白某红、段某芳、苗某亮、王某、吴某峰、李某春、武某、苗某兵、张某、徐某华、赵某伟、杨某利,或多次实施恐吓他人的行为,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持凶器恐吓他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均构成寻衅滋事罪。故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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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0月31日至2017年12月10日期间,苗某兴根据刘某兵、苗某强的指使,纠集人员采取团伙性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方式阻拦装维人员正常工作。在上述期间内,刘某兵指使刘某鹏、武某、李某春、吴某峰等人通过扎坏装维人员工作时使用的汽车轮胎、电动车轮胎的方式阻挠装维工作,指使他人给装维人员拨打恐吓电话,使该公司的装维人员产生心理恐惧。同时,刘某兵以请参与人员吃饭、喝茶、开宾馆供参与人员临时休息、给参与人员发钱的方式对参与人员表示感谢。被告人刘某兵为谋取不法利益,有组织的纠集他人多次采取滋扰、纠缠、聚众造势、任意毁损财物的手段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被告人苗某强、白某红、段某芳、苗某亮、王某、吴某峰、李某春、武某、苗某兵、张某、徐某华、赵某伟、杨某利,或多次实施恐吓他人的行为,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持凶器恐吓他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均构成寻衅滋事罪。故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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