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峰公安分局对十名非法燃放爆竹、经营烟花爆竹行政拘留
来源:网络媒体平台 编辑发布:信息港小编 发布时间:2019-03-07
近年来,区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我区全域范围内全天候开展打击违规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坚决做到宣传引导,源头治理,违法打击,曝光教育相结合,赢得了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营造了共建共治的社会氛围,为全区大气污染防治,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提供了坚实的后盾。
形势总体走好
但仍有个别人,抱有侥幸心理
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以人身自由为代价
强行试探法律底线
今年1月份以来
公安分局共依法对10名
非法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人
行政拘留
违法通报
1苗某某,男,39岁,义井镇人。2019年2月1日9时30分,苗某某在明知全区禁燃的情况下,在义井镇一婚庆门市内违规经营烟花爆竹,被民警抓获,依法行政拘留。
2王某某,男,53岁,临水镇人。2019年2月19日19时许,王某某在明知全区禁燃的情况下,在北留旺村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正在巡逻的市区所民警当场抓获,依法行政拘留。 3齐某某,男,64岁,西固义乡人。2019年2月5日5时许,齐某某在明知全区禁燃的情况下,在固义乡家门外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民警抓获,依法行政拘留。
4张某某,男,52岁,彭城镇人。2019年2月19日19时许,张某某在明知全区禁燃的情况下,在彭城镇家门外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民警抓获,依法行政拘留。
5王某某,男,39岁,大峪镇人。2019年1月29日12时,王某某在明知全区禁燃的情况下,在南大峪村路口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民警抓获,依法行政拘留。
警方提示
根据《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重要时间点烟花爆竹禁燃工作的通知》规定,今年的农历二月初二、清明节、农历七月十五及农历十月初一全市全域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防止因集中燃放造成空气质量指数“爆表”。
燃放烟花爆竹不仅污染大气环境
加剧雾霾产生
严重影响人体健康
更容易引发火灾事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广大群众要树立
公共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法律意识
充分认识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性
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同时,区公安分局将进一步加大
对违规燃放、经营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
巡逻检查力度
坚持有响必查,有燃必究
依法对违规燃放、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给予严厉打击
形势总体走好
但仍有个别人,抱有侥幸心理
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以人身自由为代价
强行试探法律底线
今年1月份以来
公安分局共依法对10名
非法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人
行政拘留
违法通报
1苗某某,男,39岁,义井镇人。2019年2月1日9时30分,苗某某在明知全区禁燃的情况下,在义井镇一婚庆门市内违规经营烟花爆竹,被民警抓获,依法行政拘留。
2王某某,男,53岁,临水镇人。2019年2月19日19时许,王某某在明知全区禁燃的情况下,在北留旺村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正在巡逻的市区所民警当场抓获,依法行政拘留。 3齐某某,男,64岁,西固义乡人。2019年2月5日5时许,齐某某在明知全区禁燃的情况下,在固义乡家门外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民警抓获,依法行政拘留。
4张某某,男,52岁,彭城镇人。2019年2月19日19时许,张某某在明知全区禁燃的情况下,在彭城镇家门外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民警抓获,依法行政拘留。
5王某某,男,39岁,大峪镇人。2019年1月29日12时,王某某在明知全区禁燃的情况下,在南大峪村路口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民警抓获,依法行政拘留。
警方提示
根据《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重要时间点烟花爆竹禁燃工作的通知》规定,今年的农历二月初二、清明节、农历七月十五及农历十月初一全市全域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防止因集中燃放造成空气质量指数“爆表”。
燃放烟花爆竹不仅污染大气环境
加剧雾霾产生
严重影响人体健康
更容易引发火灾事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广大群众要树立
公共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法律意识
充分认识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性
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同时,区公安分局将进一步加大
对违规燃放、经营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
巡逻检查力度
坚持有响必查,有燃必究
依法对违规燃放、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给予严厉打击
分享到: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