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峰矿区公安分局拘留13名因上坟引发火灾的违法人员

来源:网络媒体平台 编辑发布:信息港小编 发布时间:2019-04-07
今春以来,由于干旱少雨,风大物燥,防火形式异常严峻,区委、区政府对森林防火工作高度重视加强防火宣传,加大巡查力度,并发布封山通告,在森林防火期,严禁携带一切火种进入林区,严禁烧荒、烧草、烧秸秆、上坟烧纸,燃放孔明灯、野炊等一切,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行为,但仍有少数群众心存侥幸、无视禁令违法野外用火,4月4日和4月5日两天内,峰峰矿区公安分局已行政拘留13名因上坟引发火灾的违法人员,其中,一名违法人员由于引发火情较重,目前已被移交至刑警队。


.1.4月5日,彭城派出所将上坟时引发火灾情况较为严重的田某行政拘留,目前,田某已被移交至刑警队,且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2.4月4日晚至4月5日,彭城派出所另行政拘留三名因上坟引起火灾的违法人员。

.3.4月4日至5日,大峪派出所行政拘留三名因上坟引发火灾的违法人员。

.4.4月5日,义井派出所行政拘留一名因上坟引起火灾的违法人员吴某。

.5.4月5日,王看派出所行政拘留一名因上坟引起火灾的违法人员。

切勿违法野外用火!

切勿违法野外用火!

切勿违法野外用火!

再!次!重!申!

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事处罚

根据国家林业局和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林安发156号)的规定:(一)放火案,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二)失火案,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治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行政处罚

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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