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未成年团伙人员因抢劫罪被判刑
时间:2012-03-21 20:33:10
因结伙抢劫,张某某等未成年团伙人员以抢劫罪被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张某某初中毕业后辍学在家,与王小九、胡小三等人天天聚集在一起喝酒聊天。虽然张某某只有十七岁,可在他们一伙人中是年龄最大的,因此被称为“大哥”。2011年10月的一天晚上,他们喝完酒后来到龙湖公园溜达,这时已是晚上10点多钟,整个公园看不到什么人影。当他们走到公园北门时,一个女孩从他们旁边匆匆而过,不小心碰了张某某一下,张拦下那个女孩。他看到那个女孩拿着一部手机,当场就聚集“兄弟们”抢走了手机。
得手后的张某某灵机一动,就跟“兄弟们”商量:现在大家都缺钱花,何不一起去抢劫?大家一拍而合。第二天晚上,他们仍然来到公园门口,等待下手的机会。当天晚上,他们一伙人共实施了两次抢劫,抢得两部手机和一千多元现金。
看到来钱如此容易,他们越来越胆大,不仅在晚上实施抢劫,而且开始光天化日下实施抢劫。一个多月下来,他们一伙人共抢劫20余起,抢得赃款赃物价值数十万元,多名被害者陆续到公安机关报案。经过公安人员的周密侦查,张某某一伙人被抓获归案。
近日,张某某等人以抢劫罪分别被判处十四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