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县两人酒后滋事 刺伤交警
时间:2012-06-29 20:45:40
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两人酒后滋事,殴打他人,刺伤交警,触刑获罪,悔不当初。
经邯郸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4日16时许,两被告酒后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纵横大道东段时,见前方的拉砖货车挡道,即下车对该货车司机张某进行殴打;行至纵横大道与西环路交叉口处时,两被告人又无故殴打正在执勤的交警王某,一人持改锥捅伤王某腰部。后经法医鉴定,张某、王某均构成轻微伤,两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在案件审理期间,两被告人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共赔偿张某、王某各项经济损失12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酒后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二人轻微伤,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二被告人认罪、悔罪,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两被告有期徒刑各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