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法院受理和审结了一批非法集资案件,对十余名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
度,2014年底以来,陆续受理和审结了一批非法集资案件,对十余名被告人依法判处了刑罚。从这些案件中,记者发现:被告人能否积极返还集资款是影响量刑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任某集资诈骗,拒不交待余款去向,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的身份,虚构公司推出“储蓄型保险”险种,在涉县合漳乡辖区一带进行公开宣传,并许以高额利率、享受人身意外险和赠送食用油等为诱饵鼓动公众参与,骗取了辖区群众的信任,由此开始向公众大量吸收资金。
2007年始,该公司大力推进保险下乡。任某利用培训代办员之机,虚假宣传,骗取了代办员的信任。在各村代办员的宣传动员下,村民们开始向任某大量投放 资金。2012年6月,该公司与任某解除代理关系,但任某仍然以该公司保险代理人的身份蒙蔽群众继续吸收资金。截至2013年8月,任某共计骗取1322 万余元。
2007年11月以来,任某先后在网上进行股票交易和购买彩票,净亏600余万元。另有700余万元任某拒不交代去向,以逃避返还款。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132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并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申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发后全部退还,被判缓刑
2004年4月,被告人任某被某保险公司聘为保险代理人。2004年末,任某利用其担任该公司保险代理人2009年以来,申某以低风险、年利率12%高 于银行同期利率的方式,非法吸收武安市某村村民存款,并把非法吸收的存款以18%的年利率存放到胡某某处,从中赚取差额利息。申某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110万余元。案发后申某及其亲属多方筹措资金,对所吸收存款已全部予以返还。
武安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申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发后,被告人申某积极全部返还所吸存款并取得存款人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鉴 于其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依照法律规定,判处申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 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
严格适用法律,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积极返还依法从轻、拒不返还依法从重
邯郸中院相关人员告诉记者,邯郸中院高度重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处置工作,挑选精干力量审理非法集资案件,快速有力打击了该类犯罪,最大限度地保护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在法院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过程中,被告人能否积极返还集资款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下发 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能够及时退缴、返还集资款或从中收取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的,可依法从轻 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还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前述任某挥霍集资款并拒不交代余款去向,申某则积极全部返还了集资 款,对他们的判决就是严格适用法律,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积极返还从轻、拒不返还从重原则的具体应用和体现。
依法经营,获利有道,远离非法集资
中院相关人员表示,非法集资犯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属于典型的涉众型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必将受到法律的 惩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惨痛的教训一再提醒广大群众远离非法集资陷阱。非法集资危害极大,害人害己,也提 醒广大经营者通过合法渠道筹措资金,切勿以身试法。
(转自邯郸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