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一警察酒后飙车 撞倒三名学生后逃逸 致两死一伤
2015年7月6日零时,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发生一起肇事逃逸交通事故。永年县公安局干警梁朦飙车、撞人致两死一伤,并涉嫌逃逸、见死不救、破坏现场等。
据 家属描述,当地学生崔召森与同学赵江涛、宋江浩骑小型电动自行车玩耍后一块回家,在行至永年县健康大街泰诚贸易公司门口时,永年县公安局干警梁朦与公安局 同事在开发区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套牌、走私豪华二轮1.1排量摩托车(该车已于今年3月份出过事故),车后载有一名年轻女性,酒后高速飞驰飙车,从 后将崔召森与同学猛烈撞飞倒地。事发后摩托车所载女性抱起崔召森、赵江涛看了看,当她看到伤情严重,梁朦便打电话叫来一起喝酒的公安局同事,一起将摩托车 推离现场藏匿,掰掉牌照一起逃离现场。导致崔召森(18岁)、赵江涛(17岁)耽误了最佳的抢救时间而死亡、宋江浩重伤的严重后果。
据家属称,永年县交警大队事故科,在当事人没有全部到案的情况下,草率做出了由宋江浩承担次要责任、梁朦承担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永年县公安局推诿扯皮不予正面回应、而交警大队事故科在责任认定上严重失职、渎职,此裁决结果有失公正、公平。
事故责任认定肇事警察承担主要责任
驾驶人梁朦持C1驾驶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在道路上行使,超过规定的行使速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且梁朦在事后破坏现场逃逸。而驾驶人宋江浩未满十六岁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是事故的另一原因。最后由梁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由宋江浩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家属称当时该警察是酒驾 次日酒醒后方投案
家属认为,梁朦第二天去投案时已经酒醒,认定书并未有酒驾,这是隐瞒实情的表现。
事 故第三天的时,死者崔召森、赵江涛和宋江浩的家人被叫到公安局调查此事,此后二十多天,再没有消息。家属陈述,由于肇事者先前破坏现场、毁灭证据,在证据 不足的情况下,事故科做出了由宋江浩承担次要责任、梁朦承担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理由是骑电动车的孩子不够16周岁。另有法律规定,“当事人逃逸、 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应该负全责。家属认为,事故中梁朦在肇事后,选择破坏现场、毁灭证据后逃逸,已经 构成了负全责的要求。事故科对此事件的判决,有不合理之处。
一名涉嫌帮助破坏现场的警察未被调查
根 据事故科的责任认定书,只有肇事者梁朦受到主要责任的认定。而与梁矇一起破坏事故现场的另一干警同事却没有受到调查。事故发生之前,干警梁朦与公安局同事 在开发区饮酒,结束后,梁朦携一女驾驶无牌照摩托车离开,而同事搭出租车离开。后这个同事被电话叫到事故现场,协助梁朦破坏现场。
而负责这个案件的永年县交警大队刘军英,以及当地宣传部,均婉拒了采访。
(来源:新京报)
事件链接
无独有偶,今年5月1日,魏县刑警中队长驾套牌车撞人逃逸致1死1伤。
5月1日发生在该县的一起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司机造成一死一伤后逃逸。犯罪嫌疑人为魏县公安局刑警三中队中队长许志刚。
许志刚当天晚上驾驶套牌银灰色捷达轿车沿魏县魏都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天府酒家饭店门口时,因超车将行人曹晓波撞倒,并将酒后躺在东侧路面上的王保军拖带至益民山南侧加油站附近。这一交通事故造成曹晓波受伤、王保军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