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一女子与假冒大老板同居生子 遭家暴后出走引疯狂报复
逆着父母,一女子与假老板恋爱同居并生下一女,不久发现男友游手好闲,经常赌博,还动辄打骂自己。此女子一气之下,带着一岁多的女儿回到娘家居住,并提出分手。失去理智的男友于凌晨时分翻墙进入女友家,砍杀女友的父母和弟弟……
售楼女爱上“大老板”
陕西人曹喜现年40岁,1999年因故意伤害罪被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于2009年10月因减刑被提前释放。后来,曹喜来到邯郸市打工。
2010年9月,曹喜陪同朋友到邯郸市一售楼部买房时,与年轻的售楼部工作人员小玲相识,并互留QQ号码。曹喜隐瞒自己曾经受过刑罚的事实和实际年龄,编造说自己是个有钱的老板,想和小玲处朋友。
随即,小玲把此事告诉了父母,父母极力反对小玲与曹喜处朋友,主要原因是对曹喜本人不甚了解,以防不测。可是,曹喜的花言巧语骗得了小玲的芳心,两人很快确立恋爱关系。
不堪忍受家暴出走
时间不长,两人便开始同居。一年后,小玲生下女儿贝贝。
2011年,曹喜因嫌工作太累,便带着小玲到唐山市打工。随着时间的推移,曹喜的不良恶习渐渐暴露出来。他经常在外赌博、酗酒,还逐渐上升至打骂小玲,两人的矛盾逐渐加大。2013年9月,无法忍受家暴的小玲回想起当初,恨自己没有听父母的劝告,一气之下带着女儿回到魏县娘家生活。
其间,曹喜多次在电话里请求小玲回去跟自己好好生活,还发誓改掉不良恶习,好好对待她们母女俩。好话听多了,小玲不以为然。当曹喜要求见女儿时,小玲婉言拒绝。曹喜感觉小玲对自己已经死心,失望的他在心里埋下了仇恨的种子。
和好无望伺机报复
2014年1月15日,曹喜从唐山市来到魏县一家宾馆住下,然后打电话联系中间人王某协调婚事。第二天,王某和小玲父亲在宾馆谈判。经过一番讨论,小玲父亲最后答应让小玲与曹喜继续过日子。
1月17日早晨,曹喜给小玲打电话。小玲父亲接了电话,他让曹喜在宾馆先住着。随即,曹喜说想见见孩子,遭到小玲父亲的拒绝。中午时分,曹喜又给小玲母亲打电话。一直反对这门婚事的小玲母亲在电话中愤怒地说:“你这辈子也别想见到孩子。”曹喜非常恼火,感觉小玲之所以不跟自己过,全是她父母从中阻拦。愤怒之下,曹喜离开魏县到邢台表哥处住了两天,然后又回到魏县,路上还购买了一把砍刀、两把匕首,准备报复小玲父母。
晚上,曹喜给小玲打电话,却始终无人接听,发短信也没回。后来,曹喜给小玲手机发短信进行威胁。
凌晨作案连砍三人
1月20日晚,曹喜在宾馆的床上翻来覆去,设计着如何报复小玲父母,以解心头之恨。凌晨时分,曹喜将事先准备好的一把砍刀和两把匕首藏在腰间离开宾馆,乘出租车来到小玲家。
曹喜翻墙入院,撞开房门对小玲父母乱砍、乱捅。小玲的弟弟闻声赶来阻止,曹喜抽出匕首将小玲弟弟捅伤。由于小玲父母的极力反抗,曹喜受伤倒在地上。小玲闻声赶来,立即打电话报警。
接到报警后,公安机关迅速出动,赶到现场将还未来得及逃走的曹喜抓获。后经法医鉴定,小玲父母和弟弟的伤情均为轻伤。
日前,经邯郸市检察院提起公诉,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对曹喜一审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曹喜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曹喜故意杀人犯罪(未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对此案二审裁定驳回曹喜的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检察官说法:
因婚姻纠纷引发的矛盾,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造成刑事案件。这种矛盾应通过正当、合法途径解决,切莫因一时冲动酿下苦果。曹喜在解决婚姻纠纷时,没有正确处理,而是一时冲动,用极端的行为去解决,矛盾非但没有得到解决,反而触犯了法律,害人又害己。
审判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曹喜无期徒刑,是因为对于故意杀人未遂来说,没有将人杀死,并非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愿作为,而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作为,被害人没有死亡是出于意料之外,完全违背其主观意愿。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使没有造成死亡结果,也应认定故意杀人罪(未遂)。本案中,曹喜事先有杀人预谋,用事前准备好的刀朝被害人头上连续猛砍,就是想置人于死地,而且曹喜又是刑满释放后不满5年又故意犯罪,系累犯,根据刑法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所以曹喜被判处无期徒刑,自己酿造的苦果,还得自己吞。本案的教训是极其深刻的,大家应该从中得到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