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推出新政 商品房两类人享“福利”

来源:峰峰信息港 作者:信息港小编 发布时间:2016-06-23

——解读《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农民工住房公积金建制的实施办法》

    2016年3月4日,在经过多次调研、反复论证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了一项新政。

    新政中,拥有本市户籍的农民工与城镇个体工商户成为政策的适用人员;而新政策的主要内容只有一个: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他们将可以开立属于自己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6月17日,距离政策的出台已三月有余。记者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看到了一个数字:7029个——这是新政出台以来,上述两类人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开立的账户数。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王兴玉称,相比全市农民工与城镇个体工商户的总数,7029是个很小的数字。但不可忽略的是,这小小的数字里包含的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工作创新中迈出的一大步。新政的出台以及它经过运行以后所带来的影响必定是深远且积极的。

创新工作

给群众送福利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的新政就是《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农民工住房公积金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其主旨就是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 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他们在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的,购买普通商品房可享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其实,新政出台是有着更深的背景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中共邯郸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6年重点改革事项(第二批)》 (审议稿)中,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牵头承担的改革事项就是“拓宽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农民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研究制定将其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的政 策措施,支持农民进城购房,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同时,河北省政府也出台了《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基于上述的两个文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建制的实际情况,探索并制定出了该《办法》。

    据了解,目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策制订出台依据的法律法规是我国1999年颁布实施、2002年重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条例从出台到修 改,其中都没有将农民工与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缴存范围——以此来看,我市出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农民工住房公积金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不得不可谓是 工作上的创举。

    既然没有可参照的文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办法》制定时,是在严格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风险的基础上,逐条斟酌考量后出台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办法》虽已出台,但是积极稳妥有序地开展两类人住房公积金建制工作才是工作的方向。

    《办法》出台后,中心还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及时做了社会公示,使该项政策得到有效地宣传。

    正是中心积极地宣传以及与各联系单位的有效沟通,才有了“7029”这个有着特殊意义的数字——它不仅意味着一项创举工作之后的良好开端,更意味着其背后所代表的群体所享受到的市委、市政府给予的改革“福利”。

稳妥推进

把好事办好

    记者看到,《办法》中对两类人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具有本市户籍,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对于“农民工”的界定是“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缴存范围内的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工作相对稳定的进城务工的农民工。”

    对于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界定则是“与本市相关单位无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的城镇个体工商户”。

    相关工作人员详细解释说,“本市户籍”强调的是邯郸市行政区域所辖的各县(市、区)。“城镇个体工商户”强调的是在邯郸市主城区或县城经商的个体工商户,包括进城经商的农民。

    此条款中的“农民工”既包括有正式劳动合同的那部分农民工,也包括经相关部门裁定,与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那部分农民工。

    农民工的住房公积金均由所在单位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履行住房公积金代扣代缴义务。

    《办法》中还提到,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可申请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托管手续。对于此条规定,工作人员也给出了详细的解释:这主要是针对已开立个人 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农民工而制定的。农民工一旦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将被原单位封存,在此期间可申请托管,托管期间可以个人名义缴存。农 民工找到新的单位后,其账户可转移到新单位,由新单位继续代扣代缴。

    《办法》中对城镇个体工商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要同时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收入证明、养老保险金缴存证明、身份证和户口簿、中心指定银行的储蓄卡五份资料。

    除提供相应的资料外,《办法》还特别要求个体工商户与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一份缴存协议,确定缴存金额和缴存方式。按照《办法》中规定的缴存额度,工作人员 参考2015年度我市社会平均工资标准,通过计算得出,目前如果城镇个体工商户申请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其每月缴存的金额为232.7元。

    采访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称,明确了《办法》中谁将是“福利”的受益者之外,就需要明确受益者将享有什么样的福利——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6 个月以上的农民工与城镇个体工商户,在我市范围内购买住房的,届时可以在我市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与其他职工购房贷款的同等政策性优惠条件。

    工作人员进一步解释说,首先,在缴纳住房公积金方面强调的是连续性,即不管是新开立账户,还是解封后重新续缴的老账户,都要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才可能享 受住房公积金贷款。其次,有权利就要有义务,一旦申请人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就要与其它职工一样履行需要履行的义务,以保障资金进入良性、稳定的循环状 态。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也表示,按照《办法》的规定,至少需要6个月以后也就是9月份,政策的受益者才有可能享受到相应的“福利”待遇。届时, “福利”带给老百姓的益处才会得以显现。在这期间,管理中心会积极谋划,制定预案,把这项有利于老百姓的好事办好。

 

链接:

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农民工住房公积金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建制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受益范围,在 严格防范资金管理风险基础上,积极稳妥有序地开展城镇个体工商户(含进城农民)、农民工住房公积金建制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下列两类人员:

    (一)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缴存范围内的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工作相对稳定的进城务工的农民工;

    (二)与本市相关单位无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的城镇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中心)所属归集业务大厅、各县(市、区)管理部分别建立”托管账户“,用于集中办理城镇个体工商户、农民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登记、缴存及转移等业务。

    第四条  工作相对稳定的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由所在单位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履行住房公积金的代扣代缴义务,按规定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

    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申请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托管手续。托管期间以个人名义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方式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个人名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方式办理。

    第五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二)上年度纳税收入证明;(三)养老保险金缴存证明;(四)身份证和户口簿; (五)中心指定银行的储蓄卡。

    第六条以个人名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城镇个体工商户需与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定额缴存协议,确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并在“托管账户”办理缴存登记,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按月缴存。

    (一)每人只能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定额缴存账户。

    (二)其住房公积金单位应缴部分和个人应缴部分均由个人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标准参考上年度养老保险金缴存基数(社平工资的60%)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不低于10%。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期间不能办理缓缴、补缴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业务。

    第七条  以个人名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其缴存基数、月缴存额原则上依据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变动情况,每年调整一次。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

    第九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农民工,享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等相关权益。

    第十条  未按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约定,擅自停缴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可对其作如下处理:

    (一)对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封存、冻结,在其未恢复履行缴存义务前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权利;

    (二)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借款合同》,并通过提前行使担保债权、处置抵押物或其他方式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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