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起邯郸失业保险金月标准上调为940元至1050元
河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调整河北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邯郸也将现行的每月月标准由650元至900元调整为940元至1050元。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此次调整在综合河北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基础上,考虑物价上涨、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提高全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
据介绍,河北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是2015年3月1日起实行的,每月为650元—930元。调整后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月人均为1010元,最高1090元,最低940元,其中最低标准比调整前的最高标准还高出了10元。本次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比调整前提高了7.5个百分点,处于中部省份中游水平。
据邯郸市人社局社保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该《通知》已收到,明年1月1日将正式施行。《通知》要求,为方便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促进人力资源自由流动,此次调整还将原来按不同地域划分的四类标准调整为二类标准,在同一统筹地区执行统一标准。根据调整,邯郸属于第二类地区,月标准由650至900元调整为940至1050元。
另外,本次调标,将职工参保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划分为三个阶段,即:满1年不满5年、满5年不满10年、满10年及以上。三个阶段分别按最低工资标准的59%、62%、66%三个比例分两档确定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第一档(地区)为970元—1090元;第二档(地区)为940元—1050元。邯郸为第二档。
邯郸市人社局社保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邯郸市有1万余名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失业保险金应具备的三个条件:单位和个人缴费满1年;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职工应当在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之内,到参保地社会保障中心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为,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增领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5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领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随着失业保险金的调整,同时以失业保险金为基数计发的求职补贴、应届困难家庭大学毕业生失业补助金、冬季取暖补贴等其它待遇也随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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