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峰矿区公安分局开展“缉枪治爆”专项行动
来源:微观峰峰公众账号 作者:微观峰峰编辑 发布时间:07-05
按照市公安局的统一安排部署,为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营造一个安定详和的居住环境,近日,区公安分局开展了治爆缉枪专项行动。为确保行动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分局组织巡警、交警、刑警、治安警等各警种100余人,设立9个卡点进行停车检查。
分局副局长李智勇、指挥中心主任冯东方带领分局巡控办成员对各个设卡盘查点进行了专项督导。(嘟嘟/编辑)
通 告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公安厅
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
依法严厉打击涉枪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彻底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枪支、弹药,依法严厉打击涉枪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枪支管理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等各类枪支、弹药。
二、严禁非法持有、私藏、携带、使用枪支、弹药;严禁邮寄枪支、弹药或者在托运、寄递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枪支、弹药;严禁走私枪支、弹药;严禁盗窃、抢劫、抢夺枪支、弹药。
三、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投案自首并将非法枪支、弹药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四、凡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上述非法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拒不交出上述非法物品的,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
五、违法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涉枪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涉枪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在逃涉枪案件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凡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有关规定给予重奖。窝藏、包庇涉枪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七、凡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处罚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公民发现遗弃的枪支、弹药或者疑似枪支零部件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八、本通告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涉枪违法犯罪活动举报受理电话:
——河北省公安厅:0311—66993100(24小时);
——各地公安机关:“110”报警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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