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保定“王朝抢劫案”终审判定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15日对备受关注的“王朝抢劫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王朝被判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06年8月11日,保定发生持枪入室抢劫案,保定警方认定石家庄的王朝有作案嫌疑并将其逮捕,之后他被判刑13年,这即是“王朝抢劫案”。此后陆续有媒体报道此案,质疑办案机关的一些瑕疵,认为被告人提供的没有作案时间的证据不能排除,一些证据难以完善等。
该案于2007年5月由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经北市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王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王朝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后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撤销原判,发还北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2011年9月9日,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朝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院称,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11日上午8时许,王朝驾驶冀AW5937雪铁龙赛纳汽车从石家庄市出发,11时32分已到达保定市华电生活区附近。12时10分许,被害人陈英茹下班回家时,王朝趁其不备,将其推入室内,使用胶带将陈英茹嘴封住,手、脚捆绑。在翻找财物过程中,王朝数次接听其母杨惠贤电话,并从餐厅酒架上取下REMY红酒(标有力娇酒中文字样)一瓶,放置在卧室门口。王朝抢走陈英茹家现金人民币13000元;红色三星手机一部,价值688元;24K黄金项链一条,价值 1397.37元;24K黄金戒指一枚,价值 688.74元;翡翠戒指一枚,价值998元及黄金项链一条、黄金、铂金戒指各一枚、XO酒一瓶。
此后,王朝不服,上诉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12月15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朝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裁定。(完)
河北保定王朝抢劫案大事记
2006年8月11日中午,河北保定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案,警方从手机通话清单上查到,石家庄青年王朝有作案嫌疑。而依据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工作人员出具的报告,那天上午10时30分左右,王朝在石家庄并为自己的车损为1万3千多元。这两桩事件,相差1小时40分钟,相距152公里。
2007年5月,由保定北市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经北市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王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王朝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2010年11月,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撤销原判,发还北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2011年9月9日零时40分,保定市北市区法院判决王朝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万元人民币。此案从8日8时30分开庭,审判持续了16多小时,经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
2011年9月10日,该案审判长、北市区法院副院长吴亦涛通过媒体对该案作了六个方面的回应。其中一条指出,保定市检察院对该案侦查人员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问题进行了调查,报告显示侦查人员并不存在刑讯逼供行为,而王朝有多次自伤自残行为。
2011年9月19日上午,王朝正式委托其代理人孙莹律师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向保定市中院提起上诉。
2011年12月15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朝抢劫案”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王朝被判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